公司登記受理程序的期限限制
瀏覽次數(shù):4761 | 發(fā)布時間:2014-08-19 12:45:40
我國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》第52條規(guī)定,公司登記機關“對通過信函、電報、電傳、傳真、電子數(shù)據(jù)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的,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、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,”對于“不屬于公司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的事項,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”。由此可見,在我國,受理程序的期限已有明確的立法規(guī)定,分別是“即時”(對不屬登記管轄范圍的申請)和5日內(對屬于公司登記管轄范圍的申請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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